强化风险管理 保障质量安全

—浅析中欧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要求异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孙克英
    风险管理是贯穿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活动,对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并将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作为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的技术文件之一。通过研究我国和欧盟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发现,中国和欧盟在对医疗器械进行上市前审批时,均越来越重视产品的风险管理。

    2014年,我国国家药监部门发布《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提出了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应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要求,并在附件8中以清单的形式对产品应考虑的风险给出了提示。2017年5月,欧盟发布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简称MDR),目前,该法规已度过过渡期,于今年5月开始强制实施。相比于欧盟旧版医疗器械相关指令,MDR新规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要求。
    等同转化ISO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为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等同采用ISO 14971:2007更正版。
    欧盟MDR则是在附录Ⅰ第一章中,给出了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详细要求。2019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第三版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ISO 14971:2019。同年,欧盟直接采用该标准作为协调标准EN ISO 14971:2019。由于EN ISO 14971:2019标准等同转化自ISO标准,对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与MDR中相关规定的差异并未体现在该标准中,因此,在欧盟发布该标准与MDR的差异性附录之前,符合该标准不能认定为符合MDR要求。
    多方面存在差异
    我国现行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要求与欧盟要求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公开剩余风险、是否进行风险/受益分析、是否对每个医疗器械形成文件等方面。
    关于可忽略的风险
    根据我国标准YY/T 0316-2016,对于识别的每一个风险,均应评估其风险水平。若风险可忽略,可不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此类风险,经过风险评价识别风险水平后,评价结果直接记录在风险管理文档中。欧盟MDR没有可忽略风险的概念,该法规规定,对所有识别的风险均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所有风险最小化并且可接受。
    《公告》附件8“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规定,所有风险以及非预期影响应最小化并可接受,保证在正常使用中受益大于风险。这里提到的“所有风险应最小化”说明,风险控制措施不仅仅适用于不可接受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可忽略风险是否需采取控制措施,《公告》和MDR的要求基本一致,都高于YY/ T 0316-2016标准的要求。因此,若申报者在注册申报资料的中声称产品符合YY/T 0316-2016标准要求,那么其能否满足安全有效清单的要求值得讨论。
    关于风险/受益分析
    我国YY/T 0316-2016标准不要求对所有医疗器械风险进行风险/受益分析,如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单个风险的剩余风险或者综合剩余风险可接受,也不要求进行风险/受益分析。
    欧盟MDR多个条款规定,不管风险是否可接受,所有单个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均应进行风险/受益分析,且制造商应确保与每个风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均是可接受的。根据MDR要求,制造商在风险/受益分析方面的工作量较大。
    关于剩余风险的告知
    在公开剩余风险的范围上,我国标准YY/T 0316-2016不要求公开不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对于采取措施后可接受的风险选择性公开。YY/T 0316-2016标准同时规定,制造商可以选择更改产品设计、提供防护措施、告知安全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可接受的剩余风险,制造商应决定哪些剩余风险应予以公开,并且需要将相关信息纳入随附文件中,以便公开相关剩余风险。
    欧盟MDR在附录Ⅰ中明确要求,制造商应将所有剩余风险告知使用者。
    关于风险控制措施
    在我国YY/T 0316-2016标准中,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风险被划分为3种类型,即可接受的风险、不可接受的风险、合理可行可接受风险(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ble,ALARP)。“合理可行”是指在“可行”和“不可行”之间,考虑接受风险带来的受益和任何进一步降低风险的成本,选择将风险降低到可行的最低水平的方案,这些风险的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设定合理可行风险,是基于经济的考虑,避免给制造商造成过重的负担。
    MDR在制造商收益和患者安全之间,更加倾向于保护患者安全,在附录Ⅰ推荐的风险控制措施优先级排序中,首要考虑的是尽可能通过设计(As Far As Possible,AFAP)降低风险,并明确给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定义,即在不影响风险/受益比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风险。ISO 14971:2019也取消了合理可行风险的概念。也就是说,在符合欧盟及ISO 14971:2019标准的风险管理文档中,对风险水平的判定表格中将不会出现ALARP,只有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两种。
    关于风险管理文件的适用对象
    欧盟MDR附录Ⅰ明确要求,对于每个医疗器械(each device),制造商均应建立并保存风险管理计划,识别和分析已知和可预见的风险。“每个医疗器械”是MDR的新增要求,在MDR实施之前,一个医疗器械族(family device)维持一份风险管理文档即可。一个医疗器械族中,少则几个器械,多则几十个、上百个器械,MDR关于每个器械风险管理文档的要求势必增加制造商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工作量,但对于严格管控每个器械的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我国YY/T 0316-2016标准暂未对每个器械单独形成风险管理文件提出要求。
    在迭代发展中趋严
    风险管理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迭代的过程,随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断加深,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例如,2020年,我国国家标准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发布,并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GB 9706.1-2007相比,一个重大的变化即为增加了风险管理要求。该标准的实施将会影响大部分有源产品的风险管理活动和风险管理文档。我国已经等同采用ISO 14971:2007,作为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如继续转化ISO 14971:2019版标准,则申请人将需依据新版要求调整风险管理策略、更新风险管理文档。
    关于标准与法规要求的一致性问题,在欧盟旧版医疗器械指令MDD的执行过程中,一般通过在ISO标准中增加能够体现标准与法规差异性的附录,来判定两者的一致性,符合协调标准即可认定为符合MDD。而MDR新法规框架下,仅符合协调标准则不一定符合法规要求。在我国,除标准外,还有规范性文件或指导原则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提出要求,单纯符合标准也不一定符合法规要求。因此,如果标准与法规要求不一致,如何解决这种差异性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中,产品风险管理文件至关重要。应增强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重视,充分认识风险管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对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作用。

(摘自中国医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