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常规控制标准之辐射灭菌标准(下)

    过程定义
    建立产品的最大可接受剂量和灭菌剂量。
    ●?建立最大可接受剂量?应编写产品建立最大可接受剂量的文件,以保证灭菌后的产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能满足其规定的功能要求。
    在产品的设计阶段(选择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材料的供应商变更时,应实施评估。
    应评估产品组成的原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的耐辐照性能。
    材料试验的辐照由合格的辐照运营商进行,至少满足:①获得相关认证(如ISO 11137-1);?②辐照装置设备完成了安装鉴定和运行鉴定;?③具有合格的剂量测量系统;④有能力实施精准的剂量,如验证剂量范围控制在±10%之内,详见GB/T?18280.3—2015中第6章。
    选择有代表性的产品。
    有能力对产品预定功能进行评估的工厂/设备。
    组成产品的所有材料的最大可接受剂量中的最小值作为产品的最大可接受剂量。
    ●?建立灭菌剂量 医疗器械制造商应制定建立灭菌剂量方法的文件,GB?18280.2—2015给出了相关要求及方法指南。
    ●?规定最大可接受剂量和灭菌剂量。
    ●?最大可接受剂量、验证剂量和灭菌剂量在不同辐射源之间的转换。
    最大可接受剂量的转换 主要考虑不同辐射源辐照时的剂量率与产品温度变化。
    剂量率越高则产品的有害影响越低,辐照产生的温度越高则有害影响越高。
    电子束的剂量率主要是要看其束流功率,这是可调的。由于电子的质量大,致使产品的温升较高。
    X射线的剂量率主要是要看其电子束的束流功率及转换率,也是可调的。
    γ射线的剂量率主要是要看其钴源活度以及产品离源距离,剂量率相对较低。
    在低剂量率情况下(γ射线或X射线),产品需要最低限度的鉴定以证明材料在高剂量率情况(电子束)下的兼容性。相反,适合高剂量率情况的材料在应用于低剂量率情况时可能要求更多的鉴定。如果剂量率和产品温度相当,那么在同类型辐射源之间的转换是合适的。
    验证剂量和灭菌剂量的转换 能否转换主要看产品是否含液态水及辐射源的剂量率,因为不同的剂量率能提供不同的灭菌效果。不同辐射源之间能否转换,需要通过对将要采用的辐射源进行验证剂量实验以证明其灭菌效果一致。
    灭菌确认
    ●?安装鉴定 安装验证文件根据规格说明书内容进行验证,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辐照运营商提出的辐照装置设计需求;
    设备供应商提供辐照装置的规格说明书;
    建筑物平面布局图,包含库区环境和安全控制要求的评估;
    根据规格说明书的内容,包含辐照装置关键技术参数的要求和控制等详细安装验证方案和报告;
    辐照装置控制系统的验证报告;
    工厂支持性服务及动力供应保障等评估报告;
    对于γ辐照装置,每次钴源排布发生变化、过源机构的结构发生变化均应进行钴源安装的验证;
    在安装鉴定过程中,如果发生与规格说明书不符的偏差,应进行变更控制,并给出适当性的说明。
    ●?运行鉴定 辐照装置所使用到的仪器设备均要进行检定及校准,主要的仪器设备如下。①测量产品的尺寸和重量:卷尺和磅秤或电子秤;②剂量测量方面:分光光度计、厚度仪、剂量计、温湿度计、标准量块;③仓储环境监测:温湿度计;④辐照装置控制相关部件,如时间定时器等。
    ●?性能鉴定 是确认的最后一个步骤,是用已定义的产品来证明设备按照预定的标准且在规定的剂量范围内持续运行的能力,从而使产品满足规定的灭菌要求。详细的测量方法见GB/T? 18280.3—2015。
    性能鉴定是根据运行鉴定的结果,验证辐照装置能否满足产品所要求的剂量范围,或者说,根据运行鉴定的结果及产品要求的剂量范围,来确定产品的装载模式及加工类别。
    通常辐照装置进行运行鉴定时均要进行性能鉴定,除非有技术数据支持运行鉴定的结果变化对该产品的性能鉴定有相似的变化特征。
    产品的结构、材质、装箱模式或包装规格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适当的技术评估确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性能鉴定。
    如果在辐照容器中使用保护产品的系统,使用材料的描述及保护方法应包含在过程规范之中。
    常规监测与控制
    常规监测与控制的目的是证明经过确认的、规定的灭菌过程已经实施到产品上。
    未照产品与已照产品的区分隔离。当隔离产品时,应考虑以下方面:未(已)照标签和(或)照否标志的使用;产品之间的物理间隔;可靠的库存控制系统的使用。
    如果产品能在辐照容器中移动并且因为这种移动而影响剂量分布,那么产品应被固定,应规定并确认能正确使用的防止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适当移动的材料。
    对来自过程参数监测的评审和对常规剂量测量结果的评审。辐照灭菌合格判定原则:过程符合,即产品已经按照所确认的过程规范(辐照工艺)完成辐照加工;过程监测的结果符合,即剂量监测结果符合辐照工艺的规定。
    应对布放剂量计的频率和规定频率的依据加以明确,剂量计布放频率根据辐照装置结构特性确定。
    灭菌产品的放行
    辐照运营商只是对灭菌的过程及吸收剂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判定放行,产品的最终放行是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职责,医疗器械制造商和辐照运营商需要在委托灭菌合约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及产品放行要求。
    电离辐射灭菌采用参数放行,按照过程规范,即辐照工艺进行参数放行。标准不要求在辐射灭菌的确认和生产监测中使用生物指示剂,也不要求使用药典中的无菌检查放行产品,因为使用无菌检查确认来保证10-6无菌保证水平是不切合实际的。
    辐照运营商授权有资格人员复核加工过程和批记录,出具《辐照证明书》,批准产品的辐照放行(如果有ERP系统记录更好)。辐照灭菌的批记录应包括:产品接收记录(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尺寸、重量、要求剂量);所选用的灭菌装置(如果多座);辐照加工路径(如果辐照装置是多路径,或有人工换位操作,建议不用这类辐照装置);辐照加工安排记录(工艺技术文件或加工安排记录等);辐照容器装卸货记录(包括剂量计的布放);辐照装置的运行记录(包括辐照参数设定、辐照始止时间、设备故障等);剂量计的检测记录;异常调查及其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如果有);辐照证明书(包含所使用的剂量计的型号、批号和测量不确定度);电子束和X射线的束流特点和传送速度。
    医疗器械制造商依据如下文件进行灭菌产品的放行:灭菌确认报告;过程有效性保持的记录;辐照工艺参数文件;变更控制记录,包括产品变更控制和辐照装置变更控制;辐照证明书或是剂量报告书。
    过程有效性的保持
    辐照灭菌过程确认完成后,过程有效性的保持是灭菌过程持续有效的关键保证。
    过程有效性的保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①定期的生物负载测试,监控产品的生物负载的稳定性;②剂量审核,监控产品上微生物的辐射抗力的稳定性;③与灭菌过程相关的仪器设备的定期检定、校准,保持仪器设备的有效性;④变更控制,包括产品变更控制和辐照装置的变更控制。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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