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天津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就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取得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作出规定。
按照《办法》及有关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新核发、变更、延续、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证号编排方式中原“食药监械”字段均需调整为“药监械”。考虑到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提前印制、储备适量产品标签、说明书,可能会面临由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证号变更与已印制标签说明书不一致情形,为切实减轻企业运营负担,促进本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经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天津市药监局规定:因取得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现有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杨菲)
(摘自中国食品药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