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标准(三)


    光治疗设备标准
    紫外治疗设备标准

    紫外治疗设备是利用有效波长200nm~400nm的紫外线对人体进行照射治疗的设备。在光谱中,紫外线波长较短,因此紫外光子的能量相对较大。紫外线的生物学作用主要是光化学作用,与红外线主要以热效应为主的生物学效应不同。
    紫外治疗设备主要由电源部分、控制部分、紫外光源三部分构成。光源是紫外治疗设备的核心,常见紫外光源为高、低压汞灯或特定紫外灯管。光源由电源部分供电,在控制部分的设定控制下对外输出稳定可控的紫外线。
    紫外治疗设备的适用标准为YY 0901—2013《紫外治疗设备》。该标准规定了紫外治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以及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第5章“要求”部分规定了紫外治疗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主要性能要求包括:紫外辐射;有效紫外辐射;紫外辐照强度最大应不大于200mW/cm2;对于UVA波段、UVB波段、UVC波段,紫外辐照强度与制造商标称值的误差应不大于±20%;紫外辐照强度的均匀性应不大于±25%,对于有效受照区的受照面积小于25cm2的情况,不要求紫外辐照强度的均匀性;对于UVA波段,紫外照射剂量与设定值的误差应不大于±20%,最大应不大于200J/cm2;对于UVB波段,紫外照射剂量与设定值的误差应不大于±20%,最大应不大于5J/cm2;对于UVC波段,紫外照射剂量与设定值的误差应不大于±20%,最大应不大于2J/cm2;对于紫外辐射光谱,若制造商规定了峰值波长,则误差应不大于±3nm;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紫外辐射源应不会出现肉眼可察觉的闪烁现象。此外,该标准还提出了非预期紫外辐射和紫外残留辐射的规定值(详见表)。

    红光治疗设备标准
    红光治疗设备预期使用波长600nm~760nm的非相干光对患者体表(不包括自然腔道)进行照射治疗。设备产生的红光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促使病变组织蛋白质固化,改善局部血液循环,加速伤口愈合,以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红光治疗设备由主机、辐射头及有效辐照面温度传感器(如有)组成。
    红光治疗设备的适用标准为YY/T 1496—2016《红光治疗设备》。该标准规定了红光治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该标准“要求”部分规定了红光治疗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主要性能要求如下:
    有效红光辐照度 有效红光辐照度与制造商标称值的误差应不大于±25%,且不大于200mW/cm2(2000W/m2)。有效红光辐照度的均匀性应大于0.4。对于有效辐照面积小于25cm2的情况,不要求有效红光辐照度的均匀性。有效红光辐照度的不稳定度应不大于±10%。
    辐射光谱 600nm~760nm范围内的辐照度与200nm~1400nm范围内的辐照度的比值应不小于0.8。
    紫外辐射 有效辐照面上任一点的紫外辐射(波长从200nm到400nm)不得超过1×10-4mW/cm2(1×10-3W/m2)。
    红外辐射 有效辐照面上任一点的红外辐射(波长从760nm到1400nm)不得超过10mW/cm2(100W/m2)。
    定时与功能 设备应具有定时器,定时误差应不大于设定值的±2%。设备应具有手动停止红光辐射输出的功能。
    温度监测与超温保护 设备如果具有对有效辐照面温度监测的功能,制造商应规定温度监测范围,测温准确度应不大于±3℃。设备如果具有超温保护功能,当有效辐照面的温度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温度保护限值时,设备应能停止红光辐射输出且不可自动恢复。
    工作噪声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得超出制造商在说明书中给出的声级,且不得超过60dB(A)。
    说明书 说明书在满足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相关要求的同时,还应包括:制造商应规定推荐的治疗时间、治疗频度、辐照距离和辐照角度;制造商应规定操作者与患者使用设备时的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制造商应向患者提供防护眼罩,并要求患者必须佩戴;应告知操作者关于红光辐射源使用寿命的详细信息;制造商应规定操作者何时及如何确定有效红光辐照度的衰减,以确保确定此衰减后,更换辐射源;应包含如果操作者处于设备辐照区域时间过长,可能会受影响的警告;应包含在“工作噪声”条件下测得的最大工作噪声声级;应提供有效红光辐照度的设定范围、有效辐照面、辐射光谱的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永久标记在设备显而易见的位置。
    电源电压的波动 电源电压在额定电源电压的±10%之间变化时,有效辐照面上中心点的有效红光辐照度的变化应不大于±10%。
    外观 设备的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无明显伤痕,文字标志清晰,操作机构灵活,紧固件无松动。
    安全要求 设备应符合GB 9706.1—2007的要求。如设备属于医用电气系统,则应符合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的要求。
    生物相容性 预期与病人接触的设备部件,应按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给出的指南和原则进行评估和形成文件。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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