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英文:Shanghai Medical Instrument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M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主要为本市医疗器械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㈠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对医疗器械产业导向的要求,经政府授权和委托,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供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参考;
㈡ 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㈢ 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较集中的呼声与要求,代表行业利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㈣ 参与或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行业检查、评选;
㈤ 根据企业需要与市场情况,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展示会。帮助企业多渠道建立营销“窗口”,拓展国际、国内二个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㈥ 组织与行业发展需要相关的各类专业培训,搭建人才凝聚平台;提高产业相关人员素养,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㈦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工作、评选;
㈧ 开展行业相关的各类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㈨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上海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组织评选“上海医疗器械名优产品”等;
㈩
充分依靠政策,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十一)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工作,通过《网站》、《简讯》、《刊物》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二)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团体组织、人士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部分产品的价格进行初审、管理和协调;
(十四)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五)接受政府、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行业和社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统计、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国际交流、制订标准,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和任务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本市医疗器械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经济或行业相关组织;
㈡
承认本会章程;
㈢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行业有关事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8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