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协会组织建设,进一步管理规范化,根据协会章程原则,特制订本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一)、入会条件与程序 凡依法成立的医疗器械工商企业、教学、科研、维修等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合格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凡申请加入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填写一式二份入会申请书;
  (2)上海市药监局核发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注册证(试产证或准产证复印件);
  (4)经营、生产产品样本;
  (5)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当协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入接纳会员审定程序。首先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前期审查,再报常务理事会认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作前期审查,并由会长主持的协会工作例会审定后接纳入会,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经审定同意后,协会将发函新会员入会通知,颁发协会团体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及时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鉴于各单位深化改革、机制转换、资产重组等原因,团体会员的法宝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变动或离职的,应告协会秘书处,作自动更换处置。
  (2)团体会员单位名称因故变更,应经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盖新老单位公章后送协会秘书处备案。
  (3)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两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缴纳的费用。
  (三)、行规行约 根据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协会有"自律、协调、监管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制订并督促执行行规行约,督促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此,执行《行规行约》是自律机制的重要标志和措施,是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间公平竞争、规范行业管理和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协会将以质量自律、价格自律为重点,结合本市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每年通过各企业自查、互查、抽查形式进行检查,以利相互交流,鼓励表彰先进,协调督促整改,努力把执行"行规行约"提高一个新台阶。
  (五)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暨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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